永胜县教育系统干部人事管理规定
http://www.www.pjchep.com    日期: 2014年11月17日     365bet娱乐场官网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胜县教育系统干部人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永胜县教育系统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    
                             永胜县教育系统干部人事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一)校(园)长聘任
    1.县直学校班子成员的选聘由主管部门提出人选后,县委组织部和主管部门组织考察,确定的人选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县人民政府委托主管部门聘用和负责考核管理;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初级中学(含一贯制学校)校长、县幼儿园园长由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教育局聘任。乡(镇)中心学校副校长、初级中学(含一贯制学校)副校长、县幼儿园副园长、县直学校中层领导,根据岗位设置,由校(园)长提名或由学校组织公推、竞聘,报教育局审批后,学校自行聘任。
    2.进一步完善校长选拔制度。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竞争上岗等选拔方式,择优聘用。实现干部队伍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用人机制。
    3.校(园)长任职资格。校(园)长必须由具备教师资格,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管理能力,公道正派、按章办事,大多数教职工认可,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好,身心健康的教师担任,实行持证上岗。
    4.逐步推行校长任期制。校长任期每届为三年,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最多不超过三届。任职时间较长的,根据需要,实行跨校交流任职。
    5.校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二)干部职数
    1.永北镇、三川镇、程海镇、期纳镇、涛源镇和顺州镇中心学校校级领导不超过3名,工作人员不超过5名,其余乡(镇)中心学校校级领导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不超过5名。
    2.中学规模在40个班以上或在校学生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校级领导不超过4名,中层干部不超过9名;规模在24&mdsh;39班或在校学生人数在1000&mdsh;2000人的,校级领导不超过3名,中层干部不超过7名;规模在13-23个班或在校学生人数在500&mdsh;1000人的,校级领导不超过3名,中层干部不超过4名;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下或在校学生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校级领导不超过2名,中层干部不超过3名,小学和幼儿园参照执行。[]
    3.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行政管理和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提倡一人多岗、专兼结合、交叉任职。
   (三)校(园)长上课、听课要求
    1.周上课要求:24个班及以上不少于2节,19至23个班不少于3节,15至18个班不少于4节,14个班及其以下不少于6节。
    2.听课要求:每学年不少于40节。
    3.副校长需担任班主任工作,周上课要求由学校确定。
   (四)校(园)长考核
    1.考核组织
    学年工作结束,由教育局组成考核组,根据岗位目标和《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
    教育局按学年对校(园)长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校(园)长聘任的重要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1)受党纪政纪处分的;(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的;(3)违法犯罪被判刑的;(4)学校因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财物损失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1)因学校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学校师生有违法犯罪被判刑的;(2)学校教师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3)学校教学质量低的;(4)弄虚作假,导致不良后果的。
    3、考核结果运用
    每学年结束,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校长,按《永胜县教育系统奖励方案》给予奖励,对管理能力差,工作不到位,连续两年完不成教育教学目标任务,任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人民群众意见大的学校校长实行问责,进行戒免谈话,乃至解聘。
    二、教师管理
    全县范围内的教职工编制、招聘、调配、岗位设置、聘用、培训、请假、考核、奖惩等由县教育局实行统一管理。
   (一)编制管理
    教育局对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校(室、园)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教育局根据县编办核定的总数和核编标准具体核定到各中心学校、县直各校(室、园),报县编办备案。各学校(幼儿园)在核定的编制数范围内聘用、调配教职工。县直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超编的教职工由县直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提出方案,教育局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配。
   (二)招聘管理
    1.教育系统公开招聘专任教师、非专任教师,由教育局根据年度缺编情况和专业需求情况,编制招聘计划由县人社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根据缺编情况和岗位需求,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笔试、专业能力测试(包括专业知识测试和专业技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方式择优聘用。
    3.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高学历、高层次师范毕业生。
    4.招聘的新教师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间应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参加规定的业务水平提高培训。试用期满后由学校考核鉴定,填写《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转正表》报教育局和人社局审批,对合格者予以按期办理转正手续,对不合格者延长试用期或者予以辞退。[]
   (三)调配管理
    教师调配以学年为界,遵循确保正常开课、服从工作需要、学段专业对口,在核定编制内择优选调聘用的原则,由教育局发文调配,报县编办和人社局备案。
    1.县属和永北镇学校选调
   (1)基本条件:中学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教4年(其中当地工作年限3年)及以上;县属高、完中选调教师需任教3年及以上,原始学历为本科。工作能力强,教学质量好,师德师风正。
   (2)加分条件: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下列人员予以加分。
    ①表彰奖励加分,共5分。按获国家、省、市、县、乡(镇、县直学校)级别表彰的先进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和教育教学质量奖分别加5、4、3、2、1分(每年只能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进行加分)。
    ②任教年限每年加0.5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
   (3)家庭确有特殊困难,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4)基本程序:
    ①各学校根据缺编和学科教师的需求状况,在规定时间内将需求报告交教育局,由教育局审定,确定选调计划。
    ②符合条件要求调动的教师在每年5月31日前将《调动申请表》交所在乡(镇)中心学校或县直各学校,各乡(镇)中心学校或县直各学校对申请调动人员进行量化(前三年履职考核成绩平均分+奖励加分+教龄分),量化后在各学校进行公示,根据量化成绩,校长按本单位公办教职工人数5%的比例内签署“同意调出”意见。申请调动教师到相关学校报名,由校长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育局人事股复审。校长未签署意见的,教育局不予受理;
    ③教育局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笔试和面试(初中、小学只进行笔试)。
    ④根据笔试、面试和奖励、教龄加分之后的总分情况,校长确定拟选调初步人选报教育局研究确定。
   (5)成绩合成:高中教师选调个人得分按笔试成绩&ims;50%+面试&ims;40%+奖励分+教龄加分计算,初中、小学教师选调个人得分按笔试成绩+奖励分+教龄加分计算。
   (6)教师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不予选调。
    2.乡(镇)间调动(永北镇除外)
   (1)基本条件:任教4年(当地工作年限3年)及以上。
   (2)基本程序:
    ①各乡(镇)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专业教师需求情况。
    ②要求调动的教师在每年5月31日前将《调动申请表》交所在乡(镇)中心学校,各乡(镇)中心学校对申请调动人员进行量化(前三年履职考核成绩平均分+奖励加分+教龄分),量化后在各学校进行公示,根据量化成绩,校长按本单位公办教职工人数5%的比例以内签署“同意调出”意见。由乡(镇)中心学校统一交教育局人事股。
    ③教育局根据专业教师需求情况和申请调动教师志愿通过会议研究予以调动。[]
   3.跨系统外调
    经单位同意,教育局批准,参加组织部门组织的公考、公推等原因而调出的除外,教师原则上不能跨系统调动。报考公务员的在职公办教师必须工作三年(含3年)以上,并经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参加公务员招考报名;不满三年的需先办理辞职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报名考试的,学校和教育局不办理公务员招录后续手续。
    4.城乡交流
    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县城骨干教师、中层干部到农村学校任教、挂职和支教工作;城区学校没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教师,必须到农村学校开展不少于一年的支教活动,支教者须在当年4月底前向所在学校和教育局提出申请。
    5.教师借用
    学校间不得相互借用教师。中学确有特殊情况(紧缺专业教师)需借用的,必须先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后,再由学校双方签订借用协议书并上报教育局,方可借用。凡未经教育局批准和未签订协议的一律不得借用。擅自借用的,追究双方学校校长责任。教育系统以外的部门一律不得借用教师。
    6.人事调配纪律
   (1)乡(镇)中心学校或县直各学校必须按相关规定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否则不予受理。
   (2)已同意调配的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到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3)到县外应聘人员不得采用借调方式,待正式调令下达后方可离开原所在单位。
   (4)符合承担支教、异地任教条件而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承担支教、异地任教义务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调离原学校。在支教或异地任教期间,受援学校考核不合格或民主测评满意度低于60%的,给予批评教育,延长支教或异地任教时间。
   (5)符合交流任职和挂职锻炼的校级领导、中层干部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交流任职和挂职锻炼计划的,一律免去其领导职务并调离原学校。
   (6)已同意调配的教职工,必须参与新单位进行岗位(职称)竞聘,与原单位的聘任关系自然解除。
   (四)岗位设置管理
    学校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永胜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发〔2009〕62号)和《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云人〔2008〕36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各学校每年10月初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报告,经教育局和县人社局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五)聘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云人〔2000〕42号)的规定,实行聘用制度。
    1.校长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县直学校实行“局管聘任”的管理体制。
    2.学校每学年初要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修改完善《聘用方案》,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教育局备案。[]
    3.学校必须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根据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及时变更聘用合同。
    4.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管理机制,强化受聘人员聘后的德、能、勤、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高职低聘的依据。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自动离职处理: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不能进行正常工作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进一步完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和奖励制度。
    6.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丽江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要求,在全县开展以爱岗敬业为主题的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强化教师职业意识,增强教书育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禁止全县教师组织或参与不健康的娱乐活动,树立教师良好社会形象。
    7.高中、初中任课教师每年必须与学生共同参加一次任教学科的统一考试(高中参加省统测,初中参加县或市组织的复习统测),其成绩将纳入教师履职考核内容。
   (六)培训管理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mdsh;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和《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强化培训管理。
    1.培训学时: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履职培训及晋级资格培训的意见》(云教师〔2007〕5号),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每年必须获得5分学分。
    2.培训安排:指令性培训由人事股、教师进修学校、教育股、教研室、电教室等股(室)组织;自主选择性培训由教师根据培训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参加一个科目的履职晋级培训考试。
3.培训考核:教师培训情况每学年通报不少于一次,对参训率较低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与学校考核挂钩。组织培训的机构要严肃培训纪律,将学员参训情况和违纪问题及时反馈给县教育局和学员所在学校。
   (七)考核管理
    学校每学年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永胜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履职考核方案》,结合本校实际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制定修改完善《考核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学年结束由学校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在学校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表》,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八)奖惩管理
    1.奖励:教育局每年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效显著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奖励项目设置、评选条件等按《永胜县教育系统奖励方案》执行。[]
    2.惩处:
   (1)教职工违反师德师风、劳动纪律的,教育局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出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违反计划生育的,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2)各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从2014学年起在县一、二、三、四中,民中和永北镇中学实行聘任制,学年结束,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处于末位的或师德师风差、负面影响大的,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到乡(镇)学校参加聘任。其它学校根据学校实际,进一步完善聘任制。
    (九)请销假和外出管理
    各学校要加强教职工请假管理,严格按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学年教职工请假情况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其中每学年请假3次以上累计超过30天的应注明原因。
    1.病事假
   (1)病假相关规定按中共永胜县委组织部、永胜县人事局、监察局、财政局联发的《永胜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管理规定》(永组联发〔2007〕29号)和《永胜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病假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永教发〔2007〕32号)文件规定执行。
   (2)各乡(镇)中心学校、乡(镇)中学、县直学校校长,县幼儿园园长请假,由局长审批,教育局办公室备案。教职工病事假1周以内(含1周)由乡(镇)中心学校或县直学校校长审批,1周以上1个月以内报人事股审核由分管副局长审批。
   (3)病、事假的申报手续及处理
    ①凡请病事假者需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病假1个月以上的须附医院相关材料(急诊或其它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手续),到县人民医院病假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和人社局办理审批手续。
    ②如需延长病、事假者,应及时补办延假手续(请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并根据合并的病事假时间按权限审批。累计超过1个月的需到人社局补办累计病假手续,并执行病假工资);请假期满的需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无故超假,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进行必要的处理。
    ③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工龄计算按人社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④对骗取医院证明或出具假证明请病事假而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2.婚假
    教职工婚假一般应安排在假期,本人确需要安排在学期中途的,假期为3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工作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2)假期为3天,赴工作地外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产假
    凭《准生证》和医院证明按《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5.外出学习培训、休养、考察
   (1)学校集体组织教职工外出学习、休养、考察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履行审批手续。由所在单位报局办公室,经局纪委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签,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行。
   (2)教育局聘任的校(园)长出县必须上报教育局办公室并报请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行。
   (十)退休管理
    按人社局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教职工死亡处理
    1.教职工死亡,聘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局人事股。并通知其遗属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盖章后,报人社局办理善后事宜。
    2.教职工(含离退休)死亡后次月停发工资。
   (十二)人事档案管理
    人事档案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履行职责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是教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1.落实人事档案日常整理、定期归档制度,做到资料齐全,查找方便,由教育局专人管理。
    2.建立教师个人成长档案。学校要为每一位教职工编制个人成长的档案资料,并定期跟踪收集最新材料(含每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表》),及时归档,为人事管理、人才选拔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教师工作变动,个人成长档案转入新工作单位。
    三、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有新的管理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