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http://www.www.pjchep.com    日期: 2014年11月17日     365bet娱乐场官网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胜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胜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永胜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3.1灾情分级
    1.3.2险情分级
    2地质灾害预防
    3灾害应急
    3.2.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2.2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
    4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4.3.1抢险
    4.3.2灾情调查
    4.3.3医疗防疫
    4.3.4通讯电力
    4.3.5交通运输
    4.3.6应急资金
    4.3.7物资
    4.3.8灾民转移安置
    4.3.9治安保卫
    4.3.10宣传报道
    4.3.11生产自救
    4.3.12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修复
    4.3.13灾情监视
    4.3.14接受援助
    5纪律及奖惩
    6附则[]
                                   永胜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永胜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1.3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按照人员伤亡、受威胁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潜在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3.1灾情分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1.3.2险情分级
   (1)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
   (2)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1.4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组织机构,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领导、指挥、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1.5地质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及《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和恢复重建工作。
    1.6在防灾减灾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报告,并有参加地质灾害应急的义务。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2地质灾害预防
    2.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预报为主的工作方针,采取灾前转移避让等防灾减灾措施,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工作制度,认真落实防灾责任人、巡查员、监测员,组织开展日常和汛前汛期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应急调查、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做好避灾场所建设和宣传工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日常应急演练和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
    2.2地质灾害预报的发布,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2.3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视情况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的,应当及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3灾害应急
    3.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报告,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开展调查,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降雨、地震、工程建设活动等)、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群众避灾疏散,并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灾害级别、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3.2发生地质灾害,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工作,迅速稳定社会,安定人心。
    3.2.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1)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自救互救。迅速调查、落实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同时,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听取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国土、民政等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视情况部署安排抢险救灾工作,将处置结果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3.2.2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
   (1)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自救互救。迅速调查、落实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同时,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①接到灾情报,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迅速布置灾情调查,及时了解人员伤亡和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迅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②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县委、政府领导按职责分工立即赶赴灾区直接参加指挥抢险救灾,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立即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③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4.1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书记、分管副县长、县政法委书记、县人武部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水务局、教育局、交通局、安监局、住建局、农业局、公安局、工信局、移民局、文广局、园区办、统计局、林业局、环保局、气象局、地震局、卫生局、食药监局、武警中队、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森警中队、县总工会、供销社、县医院、县疾控中心、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石化公司、红十字会、慈善会、残联、医药公司、供电公司、物资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邮政局、人行、农行、建行、信用社、人保公司、财保公司、交通集团、公路养护段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组成。
    4.2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政府办和县委办领导担任,主要职责为:
    4.2.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灾区抢险救灾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2.2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4.2.3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和调运。
    4.2.4组织抢险救灾新闻宣传报道。
    4.2.5负责处理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4.3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4.3.1抢险
    组成单位: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森警大队,由人武部牵头。
    主要职责:组建以部队和青年民兵为主的抢险队伍,赶赴灾区寻找、营救伤员;抢救国家、集体、群众财产和国家文物;运送受灾人员和救灾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4.3.2灾情调查
    组成单位:民政局、发改局、水务局、移民局、园区办、住建局、交通局、安监局、教育局、农业局、林业局、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统计局以及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由民政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调查和统计工作,迅速查清灾情,及时上报指挥部。
    4.3.3医疗防疫
    组成单位:卫生局、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食药监局、医药公司,由卫生局牵头。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临时医院和医疗场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卫生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筹集和储运急救药品、器械等。
    4.3.4通讯电力
    组成单位:供电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由供电公司牵头。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电力设施,保证抢险救灾通信、电力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部门的通信系统为抢险救灾服务。[]
    4.3.5交通运输
    组成单位:交通局、公路养护段、交通集团、交警大队等,由交通局牵头。
    主要职责:按先抢通后抢修的原则,尽快抢通遭受灾害破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救灾特殊时期交通管制。
    4.3.6应急资金
    组成单位:财政局、民政局、人行、农行、建行和信用社,由财政局牵头。
    主要职责: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4.3.7物资
    组成单位: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工信局、供销社、林业局、物资公司、石化公司等,由发改局牵头。
    主要职责: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组织、储备、调配、发放和管理,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4.3.8灾民转移安置
    组成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安监局、移民局、园区办、总工会、残联等,由民政局牵头。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的转移、疏散和安置工作,使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尽快脱离危险,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残人员的安置。
    4.3.9治安保卫
    组成单位:政法委、公安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由政法委牵头。
    主要职责:抓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负责政府机关以及机要、金融、救灾物资等部门的安全,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
    4.3.10宣传报道
    组成单位:宣传部、文广局、民政局、国土局、统计局等部门,由宣传部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派人赴灾区进行拍照、录像,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救灾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
    4.3.11生产自救
    组成单位:工信局、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交通局、财保公司、人保公司等,由工信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灾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查损理赔。
    4.3.12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修复
    组成单位:水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工信局、邮政局、供电公司、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由水务局牵头。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电力、通讯、供水、交通、水利等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4.3.13灾情监视
    组成单位:国土局、水务局、发改局、气象局、地震局、工信局、教育局、交通局、移民局、安监局、园区办、文广局、公路养护段等有关部门及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局牵头。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地质灾害的类型、级别,密切观测天气情况、监视灾情发展,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治意见和对策。对灾区仍然存在的隐患进行有效的监测和防御,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灾害损失。
    4.3.14接受援助
    组成单位: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会、残联等,由民政局牵头。
主要职责:做好县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受和安排工作。[]
    5纪律及奖惩
    5.1一切进入灾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人员,仪器装备、物资、车辆等,都必须要到灾区现场(前线)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5.2灾情由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5.3在地质灾害应急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由抢险救灾指挥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5.3.1出色完成地质灾害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5.3.2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财产或抢救人员有功者;
    5.3.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情扩大,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5.3.4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者;
    5.3.5因灾情预测预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者;
    5.36有其它贡献者。
    5.4在地质灾害应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地质灾害应急者;
    5.4.2违抗抢险救灾指挥部命令,拒绝承担地质灾害应急任务者;
    5.4.3阻挠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者;
    5.4.4贪污、挪用、盗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者;
    5.4.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灾应急期或灾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灾情,临阵逃脱或玩忽职守者;
    5.4.6在临灾应急期或灾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群众财物者;
    5.4.8阻碍抢险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者;
    5.4.9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地质灾害应急实施者。
    6附则
    6.1地质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的损失评估以及负责灾后各项恢复重建工作。
    6.2本预案中的“灾害应急”是指为减轻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危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秩序的紧急防灾抢险行为。
    6.3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6.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参照本预案,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按职能要求,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县国土局备案。
    6.5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