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户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http://www.www.pjchep.com    日期: 2014年11月17日     365bet娱乐场官网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胜县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胜县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永胜县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及融资环境,推进我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提高信贷支农工作质量,把各项支农惠农举措落到实处。引导农民走致富之路,培育大批的优质客户群,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云政办发〔2009〕2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9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3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是指信用状况达到信用评定条件的农户、村委会和乡镇;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以下简称信用评定)是指以诚实守信、按期偿还债务为核心,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对本县农户(含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下同)、行政村(含社区,下同)和乡(镇)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  创建工作坚持“政府领导、人行牵头、金融机构为主”的原则,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第四条  信用评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自愿申请、择优推荐、按程序评定”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真实。
                                   第二章  信用评定组织
    第五条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和评定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措施落实、宣传动员、经费协调,统一制作信用户证书及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认定授牌、复评。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永胜县支行,负责信用评定以及优惠政策制定,指导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工作和组织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审和验收。
    第六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信息采集小组,负责信息档案的采集和初评工作。信息采集小组由涉农金融机构信贷员、村委会负责人、村民小组长、村会计、大学生村官、团干部、农户信用信息协管员等组成,并确定1名负责人。各村委会确定1名农户信用信息协管员,承担本村农户信用信息变动情况的更新工作。
第七条  以乡(镇)为单位成立信用评价小组,负责农村信用户的认定颁证、复评以及信用村(社区)的初评、推荐工作。由各乡(镇)长任组长,辖区内涉农金融机构负责人为副组长,乡(镇)政府相关干部、信贷员、团干部、村委会负责人、农户信用信息协管员等为小组成员。信用评价小组办公室设在涉农金融机构(指当地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下同)。
    第八条  县级各涉农金融机构成立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信用评定以及优惠政策制定、信用户授信额度的确定工作。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门。[]
                                    第三章 信用户评定
    第九条  信用户评定是指乡镇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农户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经济实力、偿还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而确定信用等级的行为。信用户实行一户一证(户主或相当于户主)制管理。
    第十条  信息采集和信用评定依据全省标准,统一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指标,规范农户信用评价标准与评价程序,并录入市县两级联网、涉农金融机构共享的农户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信用户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涉农金融机构服务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主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60周岁;
   (三)个人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社会信誉好;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家庭成员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在评定期内无不良贷款、拖欠贷款利息、无其他经济纠纷的记录;
   (六)遵守贷款管理的规定,具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在评定期内无变更贷款用途的情况,无将信用贷款证(卡)出租、出借或转让的情况;
   (七)涉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信用户的评定程序
   (一)提交信用户申报材料。信用农户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经济收入状况、与金融机构的借贷情况等。农户可以向涉农金融机构提交申报材料,也可采取整村推进的方式。
   (二)信息采集小组进行调查。信息采集小组具体负责采集本行政村农户的信用信息,填写纸质信用信息档案(其中涉农金融机构的贷款户由涉农金融机构参与建档和评定),并对农户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各行政村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和信用等级评价初评意见,要有村党支部或村委会负责人的签名。
   (三)信用评价小组进行信用评定。乡(镇)信用评价小组对各村委会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进行复核和评定。
   (四)张榜公示。评价结果返回各村委会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由乡(镇)信用评价小组正式认定颁证。
   (五)录入电子档案。县人民银行、涉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建档小组,负责将各乡(镇)复核上报的纸质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及评价结果录入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农户建立电子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档案,并向涉农金融机构、涉农部门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农户经济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农户姓名;
   (二)农户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家庭详细地址;
   (四)联系电话;
   (五)从事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六)从事行业的主要情况;
   (七)家庭人均年经济净收入情况;
   (八)家庭总资产情况;
   (九)家庭成员姓名、从事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十)信用记录情况;
   (十一)已借款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十二)现借款需求量或潜在借款需求量;
   (十三)信用评定意见;
   (十四)综合授信意见。[]
    第十四条  农户信用评定采取百分制形式。根据农户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四个方面指标计算分值,并依据诚信、失信状况加、扣分,确定其信用户等级。评定的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
   (一)道德品质(共20分)
    1.遵纪守法,无赌博等不良行为(5分);
    2.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5分);
    3.勤劳致富,勤俭持家(5分);
    4.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5分)。
   (二)信用记录(共40分)
    1.无贷款记录,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10分);
    2.已有贷款记录,且无不良贷款记录(20分);
    3.曾有不良信用记录,但现已清偿贷款本息(10分)。
   (三)经营能力或经济实力(共20分)
    1.家庭负债与其年经济纯收入之比1倍(含)之内(10分);1-3倍(含)(5-10分);3-5倍(含)(2-5分);超过5倍以上的(0-2分)。
    2.家庭人均年经济纯收入在当地乡镇(街道)人均年经济纯收入2倍(含)(10分);1倍(含)-2倍(5-10分);1倍以下(0-5分)。
   (四)偿债能力(共20分)
    家庭总资产与家庭负债之比,高于3倍(含),家庭总资产在20万元(含)以上的(20分);高于2倍(含),家庭总资产在15万元(含)以上的(10-20分);高于1倍(含),家庭总资产在10万元(含)以上的(5-10分);低于1倍的,家庭总资产在5万元(含)以上的(0-5分)。
依据农户信用评价指标和得分情况,对有贷款记录的农户,得分达到85分(含)以上的评为“信用户”,被评定为信用户的农户,由乡(镇)农村信用体系评价小组进行命名,并颁发《信用证》。
    第十五条  信用户评定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取消原评定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十六条  对信用户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信用年检复评制度。信用户一般每两年复评一次,也可每年复评。资信状况发生恶化的,按原评定程序报经乡(镇)农村信用体系评价小组批准后予以撤销。乡(镇)农村信用体系评价小组在《信用户》证书上作相应的变更记录,同时在农户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信用信息更新。
                                    第四章 信用村评定
    第十七条 信用村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户占全村农户数比例达到80%;
   (二)农户贷款面达到50%;
   (三)近2年来农户贷款不良率按5级分类控制在1%以内;
   (四)按期归还贷款农户数占全村贷款农户总数的98%以上;
   (五)村委会及相关经济组织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村级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村级合作社、协会等)贷款无不良记录;
   (六)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心信用村创建工作,积极负责地向涉农金融机构推荐农户的资信情况,提供农户贷款经营状况和资信变化信息,协助开展资信评定工作,宣传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七)村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积极维护涉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信誉,村干部积极配合清收不良贷款;
   (八)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评定程序
   (一)凡符合评定条件的行政村,由村委会向乡镇信用评价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信用村(社区)申报表》,信用村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借贷及信用状况、创建规划和措施等;
   (二)乡镇信用评价小组对行政村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并授牌。认定前须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报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后授牌、复评等,评定结果对外公示。
    第十九条  信用村评定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取消原评定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二十条  对信用村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信用复评制度。信用村一般每三年复评一次。复评达不到评定信用村条件的,由原认定机构予以摘牌,并取消已执行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信用乡(镇)评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乡(镇)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区域内80%以上的村委会(社区)为信用村(社区);
   (二)按期归还贷款农户数占全乡(镇)贷款农户总数的98%以上;
   (三)近2年来农户贷款不良率按5级分类控制在1%以内;
   (四)乡(镇)政府及相关经济组织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贷款无不良记录,乡(镇)干部积极配合清收不良贷款;
   (五)乡(镇)领导干部带头倡导诚实守信,关心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明确的创建规划和措施,积极开展创建信用村镇宣传发动工作,工作扎实有效;
   (六)市、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评定程序
   (一)乡(镇)政府向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信用乡(镇)申报表》,信用村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借贷及信用状况、创建规划和措施等;
   (二)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乡(镇)所在地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三)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认定授牌,审核认定前应将信用乡(镇)名单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由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授牌,评定结果对外公示。
    第二十三条  信用乡(镇)评定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取消原评定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乡(镇)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信用复评制度。信用乡(镇)一般每三年复评一次。复评达不到评定乡(镇)条件的,由原认定机构予以摘牌,并取消已执行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授信管理和信用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  涉农金融机构应依据信用户信用等级确定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额度及期限,具体授信额度及期限由各涉农金融机构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户的优惠政策
   (一)贷款优先。信用户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可随用随贷,及时满足信用户在生产、生活、消费、经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二)信用放款。涉农金融机构可对信用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非信用户一般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三)手续简化。信用户可凭《信用证》在核定余额内到涉农金融机构直接办理信用贷款,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方式发放贷款。
   (四)利率优惠。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户给予利率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各金融机构制定。
   (五)各涉农金融机构制定的其他优惠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优惠政策
   (一)贷款优先。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解决信用村、信用乡(镇)资金需求,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安排发展特色农业、调整产业结构等项目贷款。
   (二)利率优惠。对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项目贷款优先安排并给予利率优惠。涉农金融机构可对信用村的信用户贷款提高利率优惠幅度,具体优惠幅度由各金融机构制定。
   (三)额度提高。对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信用户可提高信用额度,具体优惠幅度由各金融机构制定。
   (四)各涉农金融机构制定的其他优惠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户,实行信用淘汰机制,应提前评定撤销其资信等级,吊销其《信用证》、《贷款证》、《惠农卡》,停止新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被信用预警两次以上的;
   (二)提供虚假资产负债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三)已发放的贷款逾期或欠息经催收一年以上未归还的;
   (四)涉及重大不利诉讼或贷款逾期或欠息已进入诉讼程序的;
   (五)套用贷款牟取非法收入或利用贷款搞违法经营的;
   (六)信用户家庭成员涉及民间高利贷,发生了债主上门催讨债务等情况的;
   (七)信用户家庭主要劳动力涉嫌违法、违纪被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传唤或刑拘的;
   (八)出租、出借、涂改和转让《农户贷款证》的;
   (九)其他影响信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信用缺失的信用户、信用村及信用乡(镇)在一定的期限内主动实施整改,自我纠正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期限为:
   (一)被吊销《信用证》或降级的信用户最短修复期为从吊销或降级之日起一年,一年以后重新参与信用户评定,符合信用户评定条件的,恢复相应信用等级;曾有不良贷款记录,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本息的农户,最短修复期为从法院强制收回本息之日起三年。
   (二)被撤销信用村的最短修复期为从撤销之日起一年,一年后重新参与信用村的复评,符合信用村评定条件的,恢复“信用村”荣誉,并享有信用村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被撤销信用乡(镇)的最短修复期为从撤销之日起一年,一年后重新参与信用乡(镇)复评,符合条件的,恢复“信用乡(镇)”荣誉,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行永胜县支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