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拉库区移民后扶人口核定细则
http://www.www.pjchep.com    日期: 2014年11月17日     365bet娱乐场官网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鲁地拉水电站永胜县施工区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39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鲁地拉水电站永胜县施工区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鲁地拉水电站永胜县施工区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做好鲁地拉水电站永胜县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开发局关于云南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06号)和《鲁地拉水电站永胜县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鲁地拉水电站永胜县施工区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鲁地拉水电站永胜县施工区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负总责,移民开发局具体负责业务指导、政策宣传和核定登记人口的汇总及上报工作,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工程核定登记范围:鲁地拉水电站的水利水电工程。
   (二)人口核定登记范围:鲁地拉水电站永胜县施工区库区的农村移民。
    第五条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搬迁安置的现状农村移民(含201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核定登记为鲁地拉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一)具有安置地户籍的农村移民(搬迁人口中的农业人口);
   (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业人口;
   (三)应征入伍(义务兵)或上学户口临时转出的农村移民。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民不列入后期扶持人口:
   (一)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
   (二)转变为非农业人口;
   (三)死亡;
   (四)服刑(缓刑除外)。
    第七条 扶持对象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为依据,按实际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登记到户到人。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能核定到户到人的要登记到户到人;无法核定到户到人的登记到村小组。[]
    第八条 及时开展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并按照规定建档立卡。
   (一)搬迁人口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并能核定到户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登记表一要经移民户主签字认可。
   (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无法核定到户到人的,以村组为单位登记到表二。
    第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初核,县移民开发局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
   (一)县内安置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跨县(市、区)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迁出的原住地村组申报,乡镇认定,移民局审核确认后,发函到迁入地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须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成果由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后上报县移民开发局。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汇总成果报经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由县移民局颁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证》认可。
    第十一条 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在核定登记前,要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核定工作中,须在各自村民小组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户籍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后期扶持移民人口、套取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