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规定和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http://www.www.pjchep.com    日期: 2014年08月07日     365bet娱乐场官网

中共永胜县委办公室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胜县公务接待工作规定》
和《永胜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办通〔2014〕16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永单位:
    《永胜县公务接待工作规定》和《永胜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永胜县委办公室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

                                永胜县公务接待工作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促进接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服从一个中心: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
    坚持六个原则: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实现三个目标:对外宣传、树立形象、招商引资。
    营造四种氛围:真诚、友好、热情、大方。
    二、接待审核
    所有接待均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
    三、接待范围
   (一)省内(外)区县级及以上的党政代表团;
   (二)部队正师级及以上首长;
   (三)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对口的厅级及以上领导;
   (四)上级对县委、县政府进行综合检查考核的工作组以及省、市干部工作和干部考察组。
    特殊情况需接待的,经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接待办按领导意见安排接待。
    四、其他接待
   (一)县四机关办公室对口的处级及以下领导,分别由四机关办公室对口接待;
   (二)各部门单项性检查、考核组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三)专家、学者由对口部门接待,各级媒体记者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接待;[]
   (四)各部门的对口上级来永胜检查指导工作的检查组、调研组等,均由对口部门接待。涉及到乡(镇)的,按公务性质由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共同协商接待;
   (五)省级各部门厅级领导来永胜检查、调研工作的(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的除外),可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安排接待,费用由相关部门承担;
   (六)市级及以上在永胜举行的各种活动(含承办的会议),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安排接待的,费用由相关部门承担;
    以上各项接待如需县级领导出席,由相关部门按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确定。
    五、接待标准
   (一)用餐标准
    1.接待用餐安排工作餐。50人以上会议用餐原则上按自助餐安排。
    2.工作餐标准: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随行人员60&mdsh;70元/人&middo;餐,省部级领导50&mdsh;60元/人&middo;餐,地厅级领导及以下人员40&mdsh;50元/人&middo;餐。
工作餐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3.陪餐人员。本着有利公务、厉行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原则上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接待酒水原则上使用本地酒水。
   (二)住宿标准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安排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添置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的房间只摆放中央、云南、当地3种报纸。
    (三)来宾接送
    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献鲜花,不铺设迎宾地毯。
    六、接待程序
    符合规定的接待,按以下流程办理接待手续:
   (一)接上级通知后,由相关部门按接待规定要求如实填写《永胜县公务接待申请表》(附上级通知);
   (二)接待申请表填写后,按部门归口分别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部门报县委办,政府部门报县政府办)审核,再报县接待办。县人大、县政协接待直接报县接待办;
   (三)县接待办将申请情况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根据领导意见,县接待办按标准安排接待。
    如遇紧急接待任务,经请示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接待办先安排接待,接待任务完成后,各有关部门在5日内(节假日除外)补办有关手续。[]
    七、经费使用、管理及监督
   (一)接待经费按预算批拨。
   (二)县接待办需按当月发生的实际接待数按月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向县领导汇报,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统计工作。
   (三)县接待办只负责本规定中所列且经领导批准的接待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县接待办提出核销其他费用的要求。
   (四)县接待办要加强对接待经费的管理,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接待费用不能突破当年预算,并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监督检查。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的公务接待情况,报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八、有关要求
    县接待办要经常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县委办、县政府办汇报接待工作情况。在接待工作中,要积极主动收集有益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提供给有关领导和部门,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九、其他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接待工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永胜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党委、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不包括外事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全县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约、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分级管理、对口接待的公务接待管理机制,对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相关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第七条  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各级各部门异地间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执行。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来函内容,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条  各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献鲜花,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务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由接待单位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应当主动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凭据按规定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各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当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省部级以上领导的房间只摆放中央、云南、当地3种报纸。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餐费。确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来宾人数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数量。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六条  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个人负担的费用;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并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积极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二十条  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和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和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以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的公务接待情况,报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应当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永单位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接待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切实做到不扰民。公务接待安排应适应警卫安全需要,为警卫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永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和本地区公务接待管理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我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