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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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胜县委办公室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永胜县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
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永办通〔2013〕41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永单位:
  《永胜县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永胜县委办公室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永胜县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
                              建设的若干规定

干部作风,事关党风、政风和民风,事关党委、政府的形象。良好的干部作风,是做好各项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保证。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对于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推进永胜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按照市委的安排部署,我县通过扎实开展一年一个主题的作风建设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但极少数干部仍然存在不思进取、纪律松驰、作风飘浮、落实不力、铺张浪费甚至为政不廉等问题;极少数部门(单位)仍然存在对作风建设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对干部的教育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和《丽江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结合永胜实际,特重申和制定如下规定:
  一、强化宗旨意识,严禁脱离群众。不准违背“四群”教育宗旨,脱离实际;不准对办事群众冷横硬推、故意刁难、态度粗暴,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不管不问不解决;不准报喜不报忧,掩盖矛盾和问题,以致产生群体性事件;不准作出违背民意、违背客观规律的盲目决策。
  二、强化实干意识,严禁形式主义。不准忽视干部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不准沉迷于玩乐,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不准弄虚作假,搞形象工程;不准在调研活动中走马观花、迎来送往;不准发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不准召开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准违规开展评比表彰和达标活动。[]
  三、强化效率意识,严禁文山会海。不准违反审批程序举行会议和活动;不准突破会议规模;不准安排学生参加各种庆典活动;不准随意延长会议时间及讲空话、大话、套话;不准提高会议用餐标准;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议上不准摆鲜花、制作背景板;不准发放纪念品;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的,不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或县委办、县政府办名义印发或转发;不准县委办、县政府办以外的县级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向基层党委和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不准各乡(镇)、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越级上报;不准将报告、讲话、调研文章、理论文章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
  四、强化节俭意识,严禁奢侈浪费。不准违规新建和高档装修办公楼;不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豪华装饰公务车;不准在公务接待中上高档菜肴和名贵酒;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行为公正性、公平性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用公款支付娱乐、健身等费用;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培训之机公款旅游;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准讲排场、摆阔气,搞奢侈浪费。
  五、强化廉洁意识,严禁公款吃喝。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不准公款支付非公务接待费用;不准为会议所在地参会人员安排食宿;不准借学习、培训、开会等机会用公款互相请吃;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喝酒。
  六、强化自律意识,严禁公车私用。不准用公车接送家属上下班、上下学;不准驾驶公车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不准驾驶公车旅游和娱乐;不准以任何理由公车私用、私驾;不准换用、借用企业及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的车辆。
  七、强化责任意识,严禁推诿扯皮。不准对职责范围内应该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不准对上级的决定、指示和批示敷衍塞责;不准人为设置障碍影响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实;不准不按规范、标准、程序、规章制度做事,我行我素,随意应付;不准听不进领导和同事的忠实劝告和诚恳意见,思想僵化、固执己见。
  八、强化服务意识,严禁吃拿卡要。不准索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宴请以及活动安排;不准要求管理服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报销个人费用;不准拒不受理应当受理的许可、审批、备案申请;不准故意向管理服务对象隐瞒办理事项的具体条件、工作流程和办理期限;不准巧立名目向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九、强化纪律意识,严禁纪律涣散。不准发表和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的言论;不准欺压群众、与民争利;不准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不准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准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离岗;不准上班时间参与打麻将、打牌等娱乐活动;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无故缺席会议或未经批准找人顶替开会;不准办事拖拉,不讲效率。
  十、强化廉政意识,严禁为政不廉。不准利用节假日或其他形式滥发钱物;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节假日收受各种高档礼品;不准领导干部间相互送名贵物品、礼品;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收受会员卡、商业预付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借机敛财;不准以子女升学、乔迁、生日等名义请客收礼;不准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其它事项。[]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严格要求、教育、监督、管理干部,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广大干部要严格遵守本规定,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明察暗访、专项检查力度,加强对本规定落实情况的督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严格问责,涉嫌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问责和处理情况及时通报;要通过聘请作风监督员、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组织群众评议干部作风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为贯彻落实本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国家工作人员。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